投标人:
《维扬路文化创意综合体方案设计招标文件》作如下澄清修改,请投标人根据修改内容组织投标。
一、原招标文件:“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资格条件”、“(一)总则2、投标人合格条件”、“16、评标办法”中的“投标企业2015年6月1日以来,承担过公共建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设计业绩,以提供设计合同和审图办出具的审图合格证为准。”
修改为:“投标企业2015年6月1日以来,承担过公共建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设计业绩,以提供设计合同和审图办出具的审图意见或审图合格证为准。(设计合同提供原件复核,审图意见或审图合格证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)”
二、原招标文件:“5.2商务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(按下列次序组卷)”中的“(提供设计合同和审图办出具的审图合格证为准)”
修改为:“(提供原件复核,审图意见或审图合格证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)”
三、未澄清之处。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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